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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構)間之互動,是否應受本規範拘束?

答:(一)本規範目的:係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本規範第1點參照)。

(二)重點在於規範公務員個人行為:條文內容皆以公務員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兼職、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為中心,明定各類標準及處理方式。
(三)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誼等活動因皆係公開為之,且為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並無利益衝突之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至與政府機關(構)以外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互動時,則需考量有無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情形,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處理。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