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專案稽核係為辨識、審視、檢測特定業務及評估其是否有效運作的過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發掘潛存危機或風險,對行政運作提供改進建言與正確的反饋資訊,俾供機關適時調整其工作內容與方向。
二、法令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暨其施行細則第5
條第3款。
三、執行方式
針對本府各機關某項特定業務,應用普查或抽查的方式加以稽核,稽核辦理方式例示如下:
(一)書面稽核。
(二)實地查核。
(三)諮詢訪談。
(四)召開稽核會議。
(五)舉辦座談會。
四、稽核效益
(一)專案稽核效益舉隅:發掘貪瀆不法線索、查獲不法利益、釐清行政責任、增(修)訂法令規章或規管措施、減少浪費、節省公帑或增加公庫收入(財務效益)。
(二)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106年度計辦理10件專案稽核,整體財務效益1,814萬4,554元、增(修)訂規管措施10案、發掘一般非法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1件及追究11人次行政責任。
五、成果照片
(一)實地查核發現鋼筋施工缺失
(二)實地查核發現混凝土強度檢測不合格,檢測不合格部分業依
規定拆除重做
拆除改善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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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灌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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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