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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答:(一)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業揭示於本規範總說明。

(二)依據本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