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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訂定本規範?參考立法例為何?

(一)立法背景: 1. 順應世界潮流:公務員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為減少浪費公共資源及濫用公權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致力於政府公共服務倫理基礎工程之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之反貪污及透明化工作小組建議,會員體應制定及落實執行有關公務員行為之法規,並檢討執行情形,均顯示重視公務倫理已成為國際趨勢及先進國家努力之目標。 2.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行政院責由法務部訂定本規範,作為推動公務倫理之首要工作,其目的在於引導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時時需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二)參考立法例: 1. 外國立法例:美國:「倫理改革法」(Ethics Reform Act of 1989)、第12674號命令(Executive Order 12674 of April 12, 1989)中,所確立之14條政府公務員暨員工倫理行為準則(Principle of ethical conduct for government officers and employee.)、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新加坡「行為與紀律」(Conduct and Discipline)、「部長行為準則」。 2. 本國立法例:「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