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題專區 > 陽光法案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務員之親屬如果接受機關補助費用,是否可以無條件接受其餽贈?

(一)先確認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公務員之親屬如接受機關補助,係屬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原則應拒絕接受餽贈財物:例外能收受者: 1.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本規範第4點第3款參照)。 2.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4點第4款參照)。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