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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本規範第13點規定,演講費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稿費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外界反應根本沒那麼多,如何看待?

(一)本點規範目的在防杜第三人藉機賄賂:本點規定,除提供公務員行為之準則,避免公務員因受領高額演講費稿費引發外界質疑,同時也防杜透過高額之演講費稿費,假演講費稿費之名行賄賂之實。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廣泛,條文內容自應全面思考:本規範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公務員」,舉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即最廣義之「公務員」(但不包含未兼任行政職之公立學校教師)。而在專門領域部分,其演講費及稿費每有超過5,000元、2,000元者,故本規範自應作全面之考量。
(三)授權各機關(構)訂定更嚴格之規範:本規範第13點規定,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如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此為最高上限;考量各機關(構)業務推動需要,另於同規範第19點明定授權各機關(構)得依需要,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