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題專區 > 陽光法案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本規範所稱請託關說意義為何?公務員遇有該情事應如何處理?

(一)意義: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本規範第2點第5款參照)。故請託關說指與具體個案有關者,如內容係為某人之人事遷調、某違建之暫緩拆除、某裁罰案件之從輕裁罰或免罰、某受刑人之移監或假釋等。

(二)處理程序: 1.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本規範第10點參照)。 2. 政風機構之後續處理,依據本規範第5點第2項、第11點辦理。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