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本規範第2點第5款參照)。故請託關說指與具體個案有關者,如內容係為某人之人事遷調、某違建之暫緩拆除、某裁罰案件之從輕裁罰或免罰、某受刑人之移監或假釋等。
(二)處理程序: 1.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本規範第10點參照)。 2. 政風機構之後續處理,依據本規範第5點第2項、第11點辦理。
(一)意義: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本規範第2點第5款參照)。故請託關說指與具體個案有關者,如內容係為某人之人事遷調、某違建之暫緩拆除、某裁罰案件之從輕裁罰或免罰、某受刑人之移監或假釋等。
(二)處理程序: 1.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本規範第10點參照)。 2. 政風機構之後續處理,依據本規範第5點第2項、第11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