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99.5.26修正公布,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施行後,凡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均須有特定目的,否則即觸犯個資法,將受有期徒刑或罰金之處罰。為使保有個人資料之行為合法,故請清查貴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特定目的,以利個資法施行後,依個資法第17條之規定,將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刊登電腦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