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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且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特定目的。「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個資法6).但「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所有的個人資料都不可以蒐集嗎?有無範圍限制?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6
- 發布日期: 2018-0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一科
- 點閱次數: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