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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公務機關:
1. 個人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資料不得蒐集。
2. 應有特定目的,並具有下列任一要件:(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3)對當事人權益無害。
二、非公務機關
1、個人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資料不得蒐集。
2、應有特定目的,並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個資19)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與公共利益有關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再此限。
因個人需要,想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注意或遵行何種規定?
一、公務機關:
1. 個人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資料不得蒐集。
2. 應有特定目的,並具有下列任一要件:(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3)對當事人權益無害。
二、非公務機關
1、個人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資料不得蒐集。
2、應有特定目的,並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個資19)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與公共利益有關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再此限。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6
- 發布日期: 2018-0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一科
- 點閱次數: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