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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違反相關規定而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之責任?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3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及亦有「刑法」第132 條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即公務員違反相關規定而公開或提供 政府資訊,將視個案違反情節有涉及行政責任或刑 事責任。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6
  • 發布日期: 2018-0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一科
  • 點閱次數: 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