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除依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外,政府機關持有預算、決算書應主動公開。但需注意「預算法」第51條後段「…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及「決算法」第 28 條第 2 項「總決算…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