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題專區 > 陽光法案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何謂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A: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規定,「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包括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