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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否申報?

A:按照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第2項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係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申報基準為每項(件)新台幣20萬元時,即須申報。其價額之計算,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