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黃金存摺雖無實體黃金買賣,僅係指所買賣之黃金非現貨交易,而將買賣黃金之數量顯示於存摺,惟性質上仍屬黃金條塊之買賣,故屬於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應於「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下申報,申報基準為每項(件)新台幣達20萬元以上者,即須申報。
黃金存摺之價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以申報日之掛牌市價計算,故申報人須向銀行查詢申報日當天黃金存摺之「買進」價格(亦即將存摺內之黃金餘額回售給銀行之價格),與申報日之黃金餘額相乘後,如逾新臺幣20萬元,即達申報標準,而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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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存摺應否申報?如何申報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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