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祖傳之財產而不知該項財產曾有之交易價值者,原則上無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