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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對各種事業之投資,若其投資型態為合夥時,投資金額應如何計算?

A:按民法所稱合夥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各合夥人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之公同共有。惟各合夥人出資額應仍各自可分,故應以各合夥人出資額計算。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