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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應否申報?

A: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第29條規定,備轉金帳戶之用途係為便利社員短期周轉、轉存股金、繳息、還款及各種代繳代辦款項,故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不是本法所稱之「存款」,應屬「債權」類財產項目。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