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常見公職人員將向金融機構初貸之原始金額,直接填載為債務金額而致溢報。蓋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為「各該申報日」,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財產,因此請務必向金融機構詢問在財產基準日(申報日)當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餘欠款實際數額。
此外,公職人員買受土地、房屋後,常有以該房、地設定抵押權向金融機構貸款情事,然公職人員誤會僅需申報房屋、土地之財產項目,以為因而衍生之債務,係消極財產而無庸申報,其實這樣的債務仍須申報,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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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債務?債務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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