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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之情形,應否列為債務申報財產?

A:保證、連帶保證及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物上擔保)三者性質上係為他人之債務提供債之擔保或物上擔保責任。保證人係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方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物上擔保係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就擔保標的物取償。而保證人之代負履行責任及債權人就物上擔保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取償,均係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要件,保證人及物上擔保人僅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有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至於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雖負同一債務,對於各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參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惟其債務性質仍具從屬性,為從屬債務。財產申報人若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時,申報人依民法之規定尚非主債務人,應不必列為債務申報。惟如主債務人已無法履行其債務時,申報人自應將其所負保證或擔保責任之債務列為債務申報。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