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明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有申報其配偶財產之義務,此為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故縱申報人與其配偶已為分別財產制之登記,仍應依本法一併詳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