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之「貳、個別事項」第20點第2項規定,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