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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均為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時,是否二人皆應依法申報?

A: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