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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表第一頁之「申報日」與最後一頁所載「交件日」有何不同?

A:「申報日」係指公職人員查詢財產狀況之基準日;「交件日」為繳交財產申報表至受理申報機關(構)之送件日。「申報日」與「交件日」通常並非同一日,換言之,應先查詢「申報日」之各項財產後,才逐一填載申報表,嗣後始交件之,但二日期均需在申報期間內。
為避免申報人混淆致填報錯誤,請多向申報人宣導、提醒,建議可採倒填申報日之方式為之,較能避免查詢時發生財產數額之出入。例如:申報人擇定以12月15日為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於12月18日至22日查詢『12月15日當日』之相關財產數額,復於12月27日填寫完畢,嗣於12月31日繳交至政風單位;則本件申報日為12月15日,交件日應為12月31日。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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