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據本法第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代理(或兼任)滿3個月始需申報財產。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當天解除代理,因代理(兼任)未滿3個月,則該公職人員無須為代理(或兼任)申報,亦無須為解除代理(或兼任)申報。
未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解除代理(或兼任),是否仍應為代理(或兼任)申報?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714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