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五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三條第一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本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新法施行後第一次總申報之性質,如於此期間內,尚有因其他事由而有申報財產之義務者,則因與新法申報相競合而得逕為新法申報即可。
A: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五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三條第一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本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新法施行後第一次總申報之性質,如於此期間內,尚有因其他事由而有申報財產之義務者,則因與新法申報相競合而得逕為新法申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