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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申報財產之人員申報財產時,可否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或以通訊方式向各該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提出?

A:申報人得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申報表,但應親自檢視後簽名或蓋章,以示確認。
申報表得委託他人代為向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提出,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報。
申報人得以通訊方式向各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提出申報,然以郵寄為限,交件時點則以郵戳為憑。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