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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報人辦理年度定期申報時,可否以該年度10月31日以前之日為「申報日」?

A:各年度「定期」申報之基準日限定於該年度之1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提前申報。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