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是以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惟若申報人借用他人名義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係肇因於申報人積欠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債務,如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申報標準,仍應依法申報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