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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借用他人名義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該不動產是否應申報?

A: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是以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惟若申報人借用他人名義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係肇因於申報人積欠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債務,如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申報標準,仍應依法申報其債務。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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