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所定應申報其取得價額,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例如:繼承土地之公告現值或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