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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內取得之土地、建物,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A: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所定應申報其取得價額,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例如:繼承土地之公告現值或市價。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23-03-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