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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將其土地及建物申報後,查閱人可從申報表上土地之地號及房屋之建號或門牌號碼查知地址,對安全構成威脅,故可否不填地(建)號或門牌號碼,而改以更簡單之方式填寫?

A:依申報表設計的格式及填表說明的規定,土地僅需填寫地號,房屋僅需填寫建號,未登記的房屋始需填寫門牌號碼,此即為保護申報人之隱私權與安全。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