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2)如係透天房屋,其面積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之各樓層總地板面積為準,而非僅以建物之建坪面積計算;其取得價額則應以取得方式區分為:買賣等交易行為係指實際交易價額、自行建築或搭建係指原始製造價額(該屋之建築成本)、繼承則得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其價額。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題專區
> 陽光法案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常見問答
已有合法登記之「房屋」填表方式為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