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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前五年內繼承之汽車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A: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市價為準。故申報人申報繼承汽車之取得價額以市價為準,市價價格得參考任一車商販售同一車種、相同年份之二手車售價。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