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按照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有價證券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其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舉例:某甲有「嘉裕」股票5萬股計新臺幣50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臺幣10萬元、保德信科技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臺幣25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計新臺幣10萬元、「群益B2」認購權證十萬單位計新臺幣3萬元、「國泰R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一萬單位計新臺幣11萬元,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臺幣109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準新臺幣一百萬元,故某甲須就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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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申報標準為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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