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並未對「股票」為任何限縮之定義,故除非發行股票之公司業已解散而法人格消滅,否則應申報之「股票」,應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其他未上市(櫃)、已下市之股票而言,且應依票面價額即每股新臺幣10元,計算是否已達有價證券之申報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