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定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7月1日正式生效。條文明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規定,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之不良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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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指引第1號-「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31
- 發布日期: 2023-05-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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