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辦理
二、公告新增及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 理事項,並自115年7月24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如下:
1、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 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 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 事項,新增及修正如附件。
2、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 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 」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 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 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 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3、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 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 ;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 機。
4、本市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禁限區域,已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https://drone.caa.gov.tw/)提供民眾查詢。
5、有關公告附件電子檔可至本府交通局網頁(https://www.traffic. 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線上查詢/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 詢下載。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