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肯定民眾參與志願服務,鼓勵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本(114)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前揭辦法規定如下:
1、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2、同法第5條第1元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1)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 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 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 得獎證書。
3、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4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4、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於本(114)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