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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1.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2. 為防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影響公務之適正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使公務員能專心於本職工作,特訂定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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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23-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 點閱次數: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