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規定,「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虛擬資產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交易契約。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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