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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的利用,若與公告之特定目的不符,就不能為利用嗎?

答:仍然可以,但公務機關需具備個資法第16條第2項之要件,非公務機關需具備第20條之要件。上述二個法條,公務機關多一個「有利於當事人之權益。」即可之要件外,其餘幾乎相同。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9-21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一科
  • 點閱次數: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