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務機關因個人需要,想利用個人資料,應注意或遵行何種規定?

答:
一、個人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資料不得蒐集。
二、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與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
三、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仍得利用:
1、法律明文規定。
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者。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6
  • 發布日期: 2018-0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一科
  • 點閱次數: 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