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3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及亦有「刑法」第132 條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即公務員違反相關規定而公開或提供 政府資訊,將視個案違反情節有涉及行政責任或刑 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