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及香港 、澳門,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自114年9 月10日起實施 。
二、簡任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行政院已於本 (114)年 9月 22日訂定違法 (規 )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內政部將修正違法赴陸裁罰基準。
四、建立公務員赴陸港澳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由各機關政風單位主責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進行通報。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五、全國各機關定期抽查違法赴陸港澳機制由機關政風單位主責每年辦理。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六、強化人事人員教育訓練,著重避免發生延遲通報影響當事人權益 ;對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 、司法官等非傳統公務人員 ,務必以告知本人及簽署方式明確宣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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