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專案稽核係為辨識、審視、檢測特定業務及評估其是否有效運作的過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發掘潛存危機或風險,對行政運作提供改進建言與正確的反饋資訊,俾供機關適時調整其工作內容與方向。
二、法令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暨其施行細則第5
條第3款。
三、執行方式
針對本府各機關某項特定業務,應用普查或抽查的方式加以稽核,稽核辦理方式例示如下:
(一)書面稽核。
(二)實地查核。
(三)諮詢訪談。
(四)召開稽核會議。
(五)舉辦座談會。
四、稽核效益
(一)專案稽核效益舉隅:發掘貪瀆不法線索、查獲不法利益、釐清行政責任、增(修)訂法令規章或規管措施、減少浪費、節省公帑或增加公庫收入(財務效益)。
(二)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114年度計辦理5件專案稽核,整體財務效益計新台幣36萬632元、修訂規管措施計83項並獎勵績優計22人24支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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