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 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本法自89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近20年,整體時空背景與本法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故外界對於本法規範內容迭有檢討聲浪,尤以大法官第716號解釋宣告本法相關規定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茲因本法修正規範內容甚為廣泛,包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利益之定義、迴避義務、假借職權圖利禁止、請託關說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受調查者調查義務、裁罰金額及裁罰機關等,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殊難於本法中詳為規定,而有於本法施行細則予以補充或解釋之必要,爰依據本法第22條規定,修訂本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考試院與監察院於108年8月1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095192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21號及院台申貳字號1081832173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