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為免因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拒絕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調查而生窒礙,增列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以及違反義務之裁罰規定。
機關於調查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有無違反本法時,如遭受調查對象拒絕配合調查時,應如何處理?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9-0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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