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雖不受「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之規範,然為使交易資訊更加透明,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且交易或補助成立後,該交易或補助機關團體亦應連同其身分關係對外公開,俾利外界監督。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是否即不受本法之規範?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9-0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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