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倘全然無法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交易或補助,恐失之過苛及過度限制人民之財產權與工作權,爰於本法第14條第1項增列但書六類排除規定如下:
-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
-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 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 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