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1)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2)第2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3)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如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機關首長時,為免迴避流於形式,爰規定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其上級機關團體。自行迴避書面通知之內容請參考施行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