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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後,需踐行何種程序?

答:

  1.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1)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2)第2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3)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2.  如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機關首長時,為免迴避流於形式,爰規定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其上級機關團體。自行迴避書面通知之內容請參考施行細則規定。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9-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728